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情形,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或者经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宣告无效的制度。
现结合案例分析实务中商标无效宣告业务发生的具体场景以及应用情况。
1、按照新的商标法,商标异议未成功的,商标予以注册,原异议人在商标注册后进一步提起无效宣告。或者按照原商标法,原异议人在经异议、异议复审中未能获得支持的,在商标注册后继续提起无效宣告。前些年异议成功率比较低,而无效宣告成功率相对较高,因而很多企业选择在无效宣告阶段进一步去处理经异议未成功的商标。
2、某些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未被权利人监测到,核准注册之后,权利人发现该商标有损自身权益,提起无效宣告。
3、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发现相同类似商品上已经有他人注册商标存在,选择以无效宣告方式排除障碍。提起无效宣告一般需要拥有在先权利,因此这种情形发生的可能性相对稍低。但是,当前商标审查过程中,对于某公司在原商标基础上延续性申请新商标时,如果该新商标之前存在他人已经申请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则会对新商标予以驳回,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基于原商标对他人的相同近似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确保后续新申请能够顺畅进行。
4、市场仿冒等侵权行为严重,针对作为“侵权工具”的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5、行业内通用的词汇被注册为商标后,相关经营者为解除使用妨碍而提起无效宣告。对于生产经营此类产品的企业来说,就需要考虑通过提起无效宣告消除商标权利,以确保能够不受“商标侵权”之扰。
6、使用商标过程中被他人提起侵权诉讼,为了避免败诉并确保继续使用商标,对维权者所依据的权利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7、商标使用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违反绝&对禁止条款的情况而被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
8、针对他人已注册的近似商标进行专项清理,提起无效宣告。
9、少数企业出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寻找可以作为合适案源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驰&名商标认定实行“个案认定”的原则,而近年来无效宣告案件成为驰&名商标认定的首&选途径,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主动寻找满足条件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在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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