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办理37号文需要什么材料?
境内企业办理37号文需要什么材料?
境内企业办理37号文需要什么材料?
37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根据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只有依据37号文完成登记和审核,才能合法地进行境外投资,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
也就是说,37号文提供了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者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权或股份的唯一途径。
除此之外,只有完成37号文登记并满足相关要求的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者,才能保证境外投资受益的资金回流合法合规。
境外投资产生的收益(包括交易所得、分红、利息等)回流国内时,均须向相关部门提供已经完成的37号文登记文件。
根据现有规定,初始办理37号文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五)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六)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一般在实务中,还需要提交以下两项重要文件:
(1)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简称TS)。
实务操作中,目前多数银行仍会要求提供投资意向书,以判断项目的真实性。
(2)放弃函。
如果境内权益所属企业既包括拟以该企业权益办理37号文的境内个人股东,又存在其他不办理或无法办理37号文登记的股东,部分银行会要求不参与37号文登记的股东(无论个人还是机构、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就其放弃参与37号文登记出具一份放弃函(或由境内企业的股东形成含有该内容的一份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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