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退运货物有严格限定的条件,主要是以下:
(一)出口货物一般退运的原因——“因品质或规格原因”
此处特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
货物的规格、型号、成份、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也可能是因为不熟悉对方市场以致遭遇贸易壁垒而被要求退货。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所以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详细举证其出口商品不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标准或原出口合同中有关品质和规格的要求或约定的材料,一口岸海关会要求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认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根据。此外,若出口货物一方因延迟履行合同等原因致使买方拒绝接受货物而导致货物退运回国的也不属于申请一般退运货物的事由。
(二)申请期限要求——“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
这里“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企业确定时限时切不可将上述两个日期与“申报日期”混淆。
出口退运的货物是先出口后返进口,无需征收进口关税,但是对于海关而言,必须判定进口就是原来出口的货物才能对其免征进口关税。如此,如果货物出口已超一年,海关一般因为无法判定两批货物的相关性而不接受一般退运,需要照章征税。
(三)申请条件要求——“原状复运进境”
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海关在审核确定退运货物是否为“原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若退运进口时的货物状态与原出口状态不一致的要照章征税。
因此,出口货物除“品质”和“规格”以外的原因申请退货复运进口的,以及超过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期限退货复运进口的,海关应依法照章征税。
其次、办理一般出口退运货物的程序
出口退运的手续相对复杂,通常在货物决定要退运后,出口商应同国外进口商协商货运事宜,退运发货后国外进口商即即使将货运单据及退运协议提供给出口商。出口商也要联系相关部门准备相应的资料以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