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能直接申请中港两地车牌么?
高新技术类
(一)申请条件
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公司在广东省投资兴办企业,所办企业被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的,可以申办1副粤港两地牌(不予增办)。
(二)相关说明
1.以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申请条件的,只能申办1副粤港两地车牌。如所办企业同时满足类(即“投资类”)和第二类(即“高新技术类”)要求的,只能选其中一类作为申请条件。
2.已经申请通行其他口岸两地车牌的,亦可申请通行港珠澳大桥口岸两地车牌。
3.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公司称为“商号”,投资兴办的公司称为“内承单位”。
4.同一内承单位有多个商号参与投资的,只能由其中一个商号办理。
5.按此申办条件办理的粤港两地牌只能通行港珠澳大桥口岸,口岸选定后不能变更。
6.自申请获准之日起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损毁、灭失等特殊情况外,3年内不得更换车辆,不得在同1年内更换备案主驾驶人和后备驾驶人。
7.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内承单位继续被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的,可以延期1年。
(三)办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回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商号登记文件
(1)商号为香港公司的,提交《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或《法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香港无限公司提供);
(2)商号为澳门公司的需提交:《商业登记证》(登录及附注);
(3)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需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翻译;
(4)商户为海外公司的,需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车辆登记文件
车主与商号名称不一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商号为香港有限公司的,需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商号为香港无限公司的,需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商号为澳门公司的,需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商号为海外公司的,需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车主登记为其他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的登记文件(要求见第3点)。
6.驾驶人资料:回乡证、身份证、内地驾照(复印件,印在一张A4纸上)。
(四)办事人员要求
商号的股东。如商号股东无法亲身前来,需提交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证委托,由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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