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需要变更资料的情况
境外投资备案(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 “ODI”),即境外直接投资,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目的投资行为。下面列举两种情况:境外新设公司:必须以内地公司为股东,全资或部分控股的形式,在香港或者海外的其他国家新成立一家公司;境外并购公司:以内地公司作为并购方的股东,在境外控股一家公司,需要出具尽职调查。
随着“一带一路”的推动,中国企业选择在境外投资越来越多。然而,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都出台了许多的政策,来有效规范企业境外上市或境外投资的行为。想要前往海外投资的企业,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合法有序的操作、办理相应手续后才可对外进行投资,而境外投资备案(ODI)就是其中一个常见的方式。
境外投资备案需要变更资料的情况:
根据《11号文》的相关规定,已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有关情形具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