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登记流程是什么?
1、直接到县(市、区)工商局注册登记场所办理属本级核准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的,当场作出核准(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驳回(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的决定。
依法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应当提前申请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名称审批,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提出审批意见。工商登记注册。
2、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批准的,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登记场所提交内容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当场作出批准登记的决定;邮寄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登记的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视为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新的申请。申请材料原件在60天内未收到的,决定不予登记。工商登记注册流程。
(二)企业登记(含设立、变更)
1、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期限,记录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件格式符合规范,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当场受理,企业申请设立登记,作出设立登记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发出变更登记通知书,换发营业执照。
2.邮寄申请爱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登记的决定。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工商设立。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当场作出批准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决定不登记;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企业登记机关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0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和时间。
5、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应当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审批。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
1、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期限,记录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件格式符合规范,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直接到县(市、区)工商局登记场所,登记机关作出现场登记决定,发出验收通知书和个人工商登记通知书,申请人到当地工商局(所),发出验收通知书,然后报县(市、区)工商局登记。
2、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网上工商注册登记。
3.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由登记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实,并填写申请材料核实报告。新桥街道和沙井街道。
4.除现场登记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允许登记的决定。允许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5.登记机关作出批准登记决定的,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6.登记机关不接受不符合管理条件的登记申请,并发出《不接受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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