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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盖章出口商登记证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盖章出口商登记证
申请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他人向中 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及其授权的地方分、支会申请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
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申请时,其所申请的证明事项(文书、单证或事实)的主休 必须是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涉港、澳、台除外),且必须与申请的证明 事项有法律上的关系。另,自然人申请一般只限于个人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注册文件等 。
申请要求:
1、申请人与申请证明的事项具有法律关系,如果申请人与文书、单证的主体不一致,需要提交 文书、单证主体的委托书;
2、文书、单证上的签名、签章、印章必须合法、真实、准确、清晰;
3、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内容完全一致;
4、提供文书、单证要完整无缺,文面清洁、字迹清楚;
5、附有与中文一致的外文译本,一般应由翻译公司或人员翻译;
6、要求证明的事实必须客观存在、确定并且不存在争议;
7、所提供的佐证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和充分;
8、文书、单证内容和所要证明的事实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