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3、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7、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证明》;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