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资质申办流程
从事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运维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并了解相关设备的安全属性;
(二)承担运营维护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并通过相应的能力确认或考核;
(三)运维人员数量应满足运维机构实际开展业务需求。
第八条 【运维记录】运维人员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及技术规范,如实记录自动监测设备的使用、维修维护和性能检验等全部运行维护情况,完整保留运行维护记录等原始档案材料。记录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有填写、复核、审核负责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九条【信息公开】运维机构应通过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其基本信息,具体包括:
(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经法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承诺书(格式参见附1)。
(三)法人代表、质量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其他相关业务能力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认证证书等。
第十条【名录管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运维机构实施名录管理。运维机构应主动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报送材料齐全并按本办法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纳入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定期在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信息变更】运维机构的基本信息或信息公开网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在其信息公开页面进行变更说明,并更新相关信息。
纳入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的,应在上述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