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备案。
(二)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1.企业标准应在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按企业隶属关系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企业法人注册地为的企业到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备案;市属企业到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所备案。委托加工企业,由委托方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办理备案手续。
2.受理备案单位名称及地址
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
3.企业标准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标准正式文本(一式二份);
(2)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二份);
(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一式两份);
(4)企业产品标准审定纪要(一式两份);
(5)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人员意见表(一式两份);
(6)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7)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及电子副本(IC卡);
* 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地位时,应提供上级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