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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业投资备案所需的材料有哪些-----------全流程加急代办
2023-12-16 03:30  浏览:19
外商企业投资备案所需的材料有哪些-----------全流程加急代办

外商企业投资备案所需的材料有哪些-----------全流程加急代办外商企业投资备案所需的材料有哪些-----------全流程加急代办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备案经营期限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 备案经营范围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 备案经营场所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 备案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备案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 备案投资总额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 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提交原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新董事、监事、经理、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且符合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更改姓名的,境内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自然人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证明文件。

◆ 分支机构备案。

公司增设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撤销分公司的应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非公司外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非公司外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 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 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 联络人变更备案,提交联络人信息表。

4.商事主体未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的,商事主体还应提交确认相应事项继续有效的证明。

5.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备案经营期限和经营场所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清单。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清单。

2.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或者商事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www.xiamencredit.gov.cn),从首页“商事登记”栏目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和办事指南,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和准备申请材料。

3.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翻译单位翻译的,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并提交翻译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翻译的,由翻译人签字,并提交翻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

7.提交材料涉及签署,自然人由本人签字,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有权签字人签字。

8.备案与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9.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成员签署的董事会决议;

◆ 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决定;

◆ 外商合资企业提交股东会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提交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签署的决议或决定。

10.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商事主体以其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并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不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的证明。

◆ 无经营场所或暂不备案经营场所的,只提交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同时备案经营场所的,还需提交经营场所承诺书。

◆ 商事主体申请备案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涉及《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按照《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执行。

11.未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商事主体还应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提交申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12.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由登记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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