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运货物 退运进出口货物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内外买方拒收造成的退运货物,或因错发、错运、溢装、漏卸造成退运的货物。
1、一般退运货物
(1)含义:指已经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且海关已放行的退运货物。(但加工贸易退运货物除外)
(2)报关程序:
①退运进口(分两种情形)
A、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 B、税务局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D、并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A、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C、报关单退税联 D、并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原出口时,已征收出口税,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的,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②退运出口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
2、 直接退运货物: (1)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的货物 (2)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