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5名相关专业学历、中级职称,专业包括编导/摄/灯/剪/服/化等)。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许可证,又被成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是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实行许可制度而办理的一项许可证。
受理时间
1.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3.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4.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①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②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审批机构: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办理周期:受理15-20个工作日下证(地区不同时间也会有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