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新化学物质的适用范围
(一)申报物质范围
1.申报物质
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品为新化学品。
新化学物质进行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前应按《新化学物质生活环境资源管理工作办法》(环境信息保护部第 7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
用于药品、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生产的原料或者中间体为新化学物质的,适用本办法。
《办法》对中间产品或者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如表面活性剂、增塑剂、防腐剂、分散剂、阻燃剂等,不论其含量如何,都适用本办法。
可变组分进行物质、复杂系统反应产物等无唯一、不能通过确定知识分子利用结构的化学研究物质,以及聚合物,属于新化学物质的,适用《办法》。
2.豁免类别
下列各类化学品、制成品或者化学物质不适用本办法。
(一)其他法律法规管理的制成品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安全添加剂、饲料及提高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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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剂、放射性物质、**、烟花、烟草等。
(2)天然存在的物质
1) 未经处理或仅靠手、机械、重力、水溶解漂浮在水中
通过选择、加热和脱水等物理手段加工或处理的。
2)以各种方式从空气中提取;
3)天然聚合物,经化学处理的除外;
4)生命进行物质,如核糖作为核酸、脱氧核糖核酸、蛋白质等生物社会大分
子。
(3) 不用于商业目的或不打算生产的类别
1) 杂质,即不有助于产品功能,可能来自原材料或已经生产
过程中的副反应或不完全反应是不希望的,但存在于*终产品中,仅包含
不多于该化学物质总量不多于20% (以重量百分比计)的10% ;
2)化学产物,特指:
a)化学物质偶然接触其他物质,或接触环境因素(如空气、
水汽、微生物技术或者一个阳光等)接触而发生变化反应,生成的化学产物;
B)化学物质、混合物或物品在储存过程中发生意外反应的化学产品
物;
c) 化学物质、混合物或物品在*终使用时不是由设计反应产生的
化学产物;
3) 反应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副产品。
除非上述类别是直接或有意在市场上出售。
(4)其他特殊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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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类
玻璃、玻璃熔块、陶瓷原料和陶瓷器皿、钢及其制品、高铝
水泥、卜特兰水泥等。
2)合金类
两种方式或者通过两种以上的金属或者作为一种金属与其他非金属混合而成
同质和非均质的固体或液体。
化物除外。
3)非分离中间体
中间体是在整个化学反应过程中由进一步化学反应产生的化学物质
质,在下一步化学反应过程中需要消耗,用于企业生产以及其他的化学物质或者
产品。
中间体除作为杂质外,不应出现在人造化学品或产品中
质。
未分离的中间体是指不离开反应容器或反应装置的中间体,还包括
括反应后放入容器暂存并用于研究同一厂区内下一步学习化学物质反应的情形。
非分离中间体之外的中间体适用《办法》。
4)物品
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a)在制造过程中形成特定的形状或图案;
B)具有*终使用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和目的
取决于它的形状或风格;
c)*终使用时没有问题发生化学结构变化,或者仅发生物品商业企业价值之
外的化学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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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纤维、薄膜、皮革、纱线等都是物品。
在日常使用期间故意释放新化学品的项目应在下列情况下
按照《办法》申请申报物品中新的化学物质:
A)从物品中释放新的化学物质对于履行物品的功能是必要的
即属于人为设计的故意释放,物品的形状只相当于新的化学物质
容器,例如钢笔、墨盒、灭火器等。
b) 在使用过程中,将生产和释放含有这种物质的新化学物质,即这种化学物质。
这个过程,对于客体的功能是必要的,是一个人为的,有意识的释放,例如
有香味的橡皮等。
(二)地域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研究、生产、加工、使用或者出口新化学物质(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从事研究、生产和加工,或向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出口新化学物质(或进口新化学物质)。
在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生产后全部产品出口,即生产后不在关境内进行销售人员或者通过加工技术使用,仅供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适用《办法》。
进口后暂存保税区,未经任何加工(包括更换包装、选型、布置等)全部出口的,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新化学物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