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2月底,上海成为签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城市。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 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保安服务在国内属于前置许可,即需要主管部门,一般是公安机关经过审批发给的准予经营的许可,凭此证工商管理机关才会核发营业执照。
保安服务许可证是保安服务公司的必要证件之一;
办理难度五颗星!
申请具备的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设备、设施
2、专业技术人员
3、法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保安管理工作经验;
4、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