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与知识产权有什么区别?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是被特许人通过特许人授权,利用特许人知识产权及经营模式等无形财产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智力劳动的成果及商业标记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两种权利的界定表明它们有明显的区别。但特许经营作为特许人利用自己的知识资本与他人货币资本相结合来扩大规模,进行低成本扩张, 提高品牌影响力的经营模式,注定特许经营必然与知识产权有着天然的联系。特许经营权实质上是一种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整合后的综合性权利,并以传统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服务标记、商业秘密为其核心内容。故而对特许经营权及知识产权关系的探讨对保护这两种权利及发展特许经具有重要意义。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限制特许人以特许经营合同方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的特许授权许可,其内容包括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特许经营体系的商业经营模式、经营资源、专利与专有技术以及包括采购、物流、配送、结算、培训、督导、电子商务、门店POS系统在内的运营系统等等;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的特许授权的对价是向特许人支付了特许经营费用。另外,特许人选择加盟商是经过仔细甄选的,被特许人经过特许人的培训,已经拥有了与特许人贴近的经营理念并掌握了一定的经营技能,并且,被特许人在获得了特许经营权的同时,依照合同约定负有保密、专务经营、竞业禁止等义务,这些义务具有专属性,不能附随合同权利转让而转移。因而,被特许人通过特许经营合同方式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具有强烈的身份特征。通常,国外的一些特许经营体系都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特许经营合同权利不可转让,甚至不能继承,自然人加盟商死亡成为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理由之一。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任意转让特许经营权,通常是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内容,现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本条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可视为国家对合同法律关系的干预。
在适用本条第1款时,尚需注意如下问题:
(1)由于本条的明确规定,即使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没有就特许经营权转让做出明确规定,特许经营权也当然成为限制转让的对象,限制转让的解除来源于特许人的书面同意。
(2)将特许加盟店经营权以租赁、承包、联营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移转给他人控制的,也应视为转让特许经营权。
(3)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时,由于竞业禁止条款限制被特许人或他人在原加盟店经营场所从事与“特许人相类似的营业”,因而,被特许人只能对店内资产进行处理,除非经特许人同意,受让人与特许人重新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并且,自转让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原被特许人仍须按照原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履行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的义务。
(4)如果特许人不同意被特许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而被特许人又无力继续经营的,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购该间店铺。如果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没有约定“回购条款”,仅约定特许人对店铺设备有优先购买权的,特许人可以行使先买权购得店铺固定资产。不过,特许人是否享有店铺回购权或者店铺财产优先购买权,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详细约定。
(5)一般被特许人在获得特许经营权后向他人进行再特许的,可视为向他人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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