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通用名称?
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是指法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词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通用名称是某一类商品共同的名称,不能用来指明商品的出处,故不具有显著性,不能单独作为商标注册,含有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也不能阻止他人正当使用该通用名称。
此外,如果由于商标权人不当地以商标指代自己的商品,或同行业者纷纷效仿而商标权人不积极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利,使得商标zui终成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那该商标就丧失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能再作为商标获得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