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
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9号令)
第十九条 海关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申请
备案。
申请(办理)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
(二)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办理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样表见附件);(纸质版,原件,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
验正本;(纸质版,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纸质版,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纸质版,原件或复印件
,一份)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纸质版,原件,一份)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纸质版,原件,一份)
7、自理报关的,应当提供自理报关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纸质版,原件或复印件,
一份)
上海市企业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申请
2023-12-16 10:16 浏览:2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