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上盖公章可以吗?
2、发票使用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 申请购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并提供财务印章或者发票印鉴。发票专用印章。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开具发票收据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购购簿上核准的购票种类、数量和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购购发票。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置发票:营业地点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证明为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经营活动发票的领购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
第十九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或者个人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税务机关申请代购发票的,可以要求根据所购发票的面额和数量提供担保人或不支付任何费用。定金超过1万元的,限期支付并取消发票。
如按时支付并取消发票,则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退还保证金;未按时支付和取消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应出具收取押金的收据。
第二十一条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货物、接受服务以及支付其他经营活动费用时,应当向收款人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更改产品名称和金额。
第二十三条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顺序,逐栏开具,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出借、转让、开具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解使用发票;他们可能不会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禁止倒卖发票、发票监管章和发票防伪产品。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发票的印制、购买、开具、取得和保管; (二)转发票备查; (三)核对、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和资料; (四)向当事人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办发票案件时,对案件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录音、录像、照片、复印件等。
3、关于增值税发票的盖章
4.增值税发票我已经盖了两次,不知道能不能用。
应该一次如实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此有相应规定:
第二十二条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开具,并一式两份。一次性签发并盖有发票。特别章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假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与经营情况不符;(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查验时应当出示税务查验证明。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转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单位和个人出具发票换汇凭证。税务机关需要提取空白发票进行查验时,应当出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及时退回。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涉税发票或凭证,税务机关在税务复核过程中有疑问的,经税务机关复核后,方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批准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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