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新规实控人变更部分的条款解读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正式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本文就私募实控人、控股股东的变更部分的条款进行逐一解读。
原文:第四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备案的私募基金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规定的登记、备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改正。
解读:私募管理人及基金变更行为的基本准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改正后继续提交协会审核。
原文:第四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解读:
1、自变更之日指工商变更完成日;
2、3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法律意见书,不要求3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会变更手续;
原文: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协会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核查。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或者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等情形,不视为实际控制权变更。
解读:强调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视为实际控制权变更。5月1日之后,实控人变更的应同时符合新规对于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其中大家比较关注的点为:
1、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字样;
2、实缴资本需要达到1000万人民币;
3、实控及法人需要满足5年的投资或产业管理从业经验;
4、确认机构投资负责人,其符合协会的投资业绩要求,详细见下文;
5、法定代表人及负责投资高管人员实缴合计在总实缴资本20%以上;
6、实控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实控人应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7、主要出资人及**管理人员不得近5年在冲突业务任职。
投资业绩要求:
1)股权类:*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有 1 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2)证券类:*近10年内连续2年以上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原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1、变更之日指工商变更完成日;
2、强调的为12个月持续管理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已经清算的基金,仅为在管基金,关于”持续“的核查经方达秀的经验结合协会备案的要求,应为每月管理的规模均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原文:第四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拟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的,应当充分了解受让方财务状况、专业能力和诚信信息等,并向其告知担任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监管和自律要求。
1、增加对转让方的要求,需要核查受让方的财务状况(即转让款出资来源及资产能力)、专业能力(投资从业经验情况)、诚信信息(是否为被执行人、是否为失信人员),核查以上内容也是为了转让流程可以顺利完成。
2、增加转让的责任,须告知股东监管和自律要求,配合变更手续,提醒受让方变更需要履行的监管内容。综合而言,协会将合规的责任由转让人承担一部分,防止随意转让。
原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解读:实控人的变更往往导致投资团队及运营团队的变更,从而可能影响已发行基金的投资、风控和运营管理。因此协会要求实控人变更应及时向投资者履行披露义务,如涉及基金合同约定内容的调整,需要履行对应的决策程序,如基金的投资负责人(基金经理)的变更,须全体投资者同意等情况。
原文:第五十条 协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登记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手续,并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后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要求进行核查。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登记材料的核查和办理时限,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
协会通过网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的相关事项和办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
解读:协会进行办理时间的说明为20个工作日,同时为了方便投资者了解变更进度,协会将通过官网公示变更的事项及办理结果,方便投资者查询及了解变更进度。
原文:第五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或者虽履行变更手续但不符合要求的,协会采取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解读:指未在30个工作日提交法律意见书进行变更的私募管理人,协会通过协会信息及工商信息的核对发行未提交的或者提交未符合登记要求的,协会将暂停其进行新基金备案。
综上所知,实控人变更期间,可以发行新基金,但是需要在基金的风险揭示书里面详细说明变更情况。
原文:第五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但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开展新增业务;期间募集资金的,应当向投资者揭示变更情况,以及可能存在无法完成变更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的合规风险。
解读:实控人变更的,管理人开展新基金备案业务,需要提醒投资者无法完成变更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的合规风险。
,相对比私募管理人新备案的要求,实控人的变更除了需要与新登记私募管理人一样符合新规要求,同时需要核查私募管理人过往运营情况、财务状态、已发行基金的适当性办法、基金备案合规等规则的执行情况,增加了转让方的职责及受让方的尽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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