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具有三个主体。
由于劳务派遣中雇佣与使用劳动者的主体相分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个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
三个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定。
一般而言,各国劳动法都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单或连带承担一般劳动关系中的雇主义务。
简单地说,劳务派遣的特点就是用工单位“不招人用人”,劳务派遣亦称人才租赁,即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提出所需人员的标准和工资待遇,由派遣机构通过市场招聘等方式搜索合格人员,把筛选合格的人送交用工单位。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比如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等。
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的一个显著特征。
随着我国引入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劳务派遣这一制度逐步发展,这代表着我国用工制度的重大改进,与传统用工相比,劳务派遣依然具有很大优势。
劳务派遣的好处:
1、采取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了劳资双方在遵守劳动法的前提下实现了用工受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了保障。
员工由于有劳动合同的保护和约束将更努力为用工单位工作,而原有的福利待遇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变化;
2、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规定为派遣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按规定的比例定期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因为用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龄得到延续,失业、医疗、和退休后生活有了保障;
3、因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故人事档案的管理也劳务派遣公司,使劳务人员开具各种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更加快捷,实行劳务派遣后,较大限度地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员工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因此对劳动者个人来讲,改变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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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6 14:36 浏览:2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