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注册的要求
1、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必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2)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3)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经营国际旅游业务(包括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和中国居民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且为非公司制企业;
(3)有自己的名称,建立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机构;
(4)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计调员;
(5)具有合理的社址,并能够与拟设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就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同时具备上述总公司的相应条件。
4、旅行社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准予变更。
5、旅行社合并,其分立,应当由新设或者新继任者承继其权利和义务,并在作出合并,分立决定后30日内,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6、旅行社终止,应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7、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等字样。
8、从事导游服务,必须持有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