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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的要求
2023-12-17 00:46  浏览:33
旅行社设立的要求

旅行社注册的要求

1、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必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2)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3)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经营国际旅游业务(包括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和中国居民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且为非公司制企业;

(3)有自己的名称,建立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机构;

(4)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计调员;

(5)具有合理的社址,并能够与拟设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就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同时具备上述总公司的相应条件。

4、旅行社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准予变更。

5、旅行社合并,其分立,应当由新设或者新继任者承继其权利和义务,并在作出合并,分立决定后30日内,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6、旅行社终止,应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7、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等字样。

8、从事导游服务,必须持有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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