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移民和国籍法案相关条款,美国移民局认为:满足EB-1A申请条件的3个标准并不意味着申请受益人已经满足杰出专.业能力EB-1A类别下的所有要求。例如,作为第二阶段审查,申请受益人参与评审别人工作还要进一步被评估,看是否可以证明他属于所在领域内顶.尖少数的具备杰出专.业才能的人士,并持续在国内或国际范围获得赞誉。又如在专.业、主要行业或主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如果不考虑文章水平,在第.一步阶段,应该算满足标准。但是作为第二阶段审查,发表的论文还要进一步被评估,看是否可以证明他为所在领域内做出重大贡献并被同行所广为认可。
上面例子说明:对是否可以证明申请受益人属于所在领域内顶.尖少数杰出专.业才能的人士,并持续在国内或国际范围获得赞誉的判定会放在第二步审查,而不是在第.一步;在第.一步,审核者只需要决定证据是否客观上满足相关移民法规所列出的标准。但即使所需的初始证据满足第.一步要求,这也并不代表事实上已经满足相关移民法规对具备杰出能力的申请受益人要求的所有条件。
相关移民法规条款给出了审理人在第.一步审查能够做出的有限决定,这就是看呈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标准。同时,第.一步审查的证据在第二阶段还会被复查。
美国移民局称第二步审理阶段为“zui终价值判定”阶段。在第二步每一个案件审理中,即“zui终价值判定”阶段,审核者会把所有证据放在一起,遵从“优势证据标准”,运用“自由裁量权”,全面综合考虑申请受益人是否对所在领域内做出的成就被同行广为认可,在国内或国际范围内持续地获得赞誉,成为业内一小部分比例顶.尖人士。
总结一下,第.一步审理,主要是审“证据”,而进入第二步,主要是“审人”。当然,作为zui终价值判定的一部分,证据的质量也同时被考虑,例如在第二步审理中,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会进一步核查被邀请做评审是否只是内部的,发表的学术文章是否被同行广泛引用等等。遗憾的是,我们见到绝大多数被拒的案例,都是质疑证据的不充分和不合格,这说明绝大多数被拒的申请案,都是在第.一阶段就没有通过。2021年下半年,我见到更多在第二阶段被拒绝的申请案,即认可你满足3条或4条,但还是没有批准。这些申请案在我们接手后都得到顺利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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