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注册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 一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注册个体工商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一、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当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 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①香港永 久性居民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港澳同胞的回乡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的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护照复印件;
③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由司法部派驻“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①澳门永 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澳门居民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护照复印件、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的通知书。
三、领取准予设立登记的通知书后,按照其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温馨提示:
1.香港、澳门永 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请在申请前详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管理登记》及本告知单,并请到各区县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香港、澳门永 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其营业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组成形式仅 限于个人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3.执法内容及期限。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各类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①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②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个体工商户的名称预先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③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