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江苏,分别为 2022 家、1266 家和 1252 家。2021 年各地区调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 施数量分布情况见图 1-3。 图 1-3 2021 年各地区调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数量分布情况 1.6 移动源调查基本情况 2021 年,对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 363 个行政单位 开展了移动源统计调查。 0 400 800 1200 1600 2000 2400 四 川 广 东 江 苏 湖 北 重 庆 山 东 浙 江 安 徽 河 北 贵 州 河 南 江 西 广 西 湖 南 辽 宁 陕 西 福 建 云 南 山 西 新 疆 内 蒙 古 黑 龙 江 北 京 甘 肃 吉 林 天 津 青 海 宁 夏 西 藏 海 南 上 海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数/家 污水处理厂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厂 (单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 协同处置企业 7 废水污染物 8 2.1 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 号),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统计调 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排放源。 工业源化学需氧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 个门类的工业企业(不含军 队企业),包括工业重点调查单位和非重点调查单位。 农业源化学需氧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包括生 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禽的规模化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水产养殖业包 括人工淡水养殖和人工海水养殖。 生活源化学需氧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第三产业和居民生活(城镇和农村)污染排放。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化学需氧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危险废 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2.1.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1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 量为 2531.0 万吨。其中,工业源(含非重点)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42.3 万吨,占 1.7%;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1676.0 万吨,占 66.2%;生活源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 放量为 811.8 万吨,占 32.1%;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排放 量为 0.9 万吨,占 0.04%。2021 年全国及分源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见表 2-1。 表 2-1 2021 年全国及分源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 项目 合计 工业源 农业源 生活源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排放量/万吨 2531.0 42.3 1676.0 811.8 0.9 占比/% — 1.7 66.2 32.1 0.04 注:①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污染物排放量指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 中处理厂废水(含渗滤液)中污染物的排放量,下同。 ②本年报表中,“—”表示无此项指标或不宜计算,“…”表示由于数字太小,修约后小于保留的*小位数无法显 示,下同。 ③本年报中,部分数据合计数或占比数由于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做机械调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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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7 08:00 浏览:5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