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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RCEP原产地证填写说明
2023-12-17 10:21  浏览:21
办理RCEP原产地证填写说明

办理RCEP原产地证填写说明:

——做过产地证的都知道,申请原产地证书录单时要填写相关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后才能提交审核出证,但是针对证书每项栏目的要求还是有很多小白还是不太了解,不知道该如何填写,所以根据这一情况我给大家整理了RCEP原产地证各栏的填写说明和要求,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 1 栏:货物运自(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第 2 栏:货物运至(进口商/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写 RCEP 成员方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第 3 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家(如已知)
此栏应填写货物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此栏填写“SEE BOX 8”,同时应在第八栏每项货物描述后列明对应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的,可在该栏填写“ CONFIDENTIAL”;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NOT
AVAILABLE”。

第 4 栏:运输工具及路线(如已知)
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船舶名称/航班号等和卸货口岸。出运后申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它运输方式。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口岸(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卸货口岸应为RCEP产地证书的进口国口岸。
由于证书栏目空间有限,不再打印“FROM…TO…”的运输细节。

第 5 栏:官方使用
此栏留空。

第 6 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

第 7 栏:包装唛头及编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如货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 N/M ”或“ 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 A4 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 AS BILL OF LADING、COLOR LABEL 等不能作唛头。
如唛头中有任一行字节大于第七栏宽度。唛头在商品描述特殊条款的结束位置后再空一行开始打印,可使用 7—13 栏空间。

第 8 栏:包装件数及种类;货物名称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货物描述应与清关发票一致,不同类型、型号的货物应分项列明。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 “ NUDE CARGO ”、“ IN BULK ”、“ HANGINGGARMENTS”等。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信息可填写在商品描述特殊条款栏。
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每项货物描述后应列明对应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第 9 栏:货物 HS 编码
此栏填写第8栏每项货物名称对应的6位HS编码。

第 10 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填写 “WO”。
2.货物符合《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填写“PE”。
3.货物符合《办法》第三条及《公告》附件 1 的规定,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货物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
其他要求的:
(1)货物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获得 RCEP 项下原产资格的,此栏填写“CTC”;
(2)货物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获得 RCEP 项下原产资格的,此栏填写“RVC”;
(3)货物以制造加工工序标准获得 RCEP 项下原产资格的,此栏填写“CR”。
4.如果货物获得 RCEP 项下原产资格使用了“累积规则”条款(《办法》第六条)或 “微小含量”条款(《办法》第八条),应在填写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填写“ACU”或“DMI”。
5.此栏可填写的原产地标准包括:“WO”、“PE”、“CTC”、“RVC”、“CR”、“PE ACU”、“CTC ACU”、“RVC ACU”、“CR ACU”、“CTC DMI”、“CTC ACU DMI”。

第 11 栏:RCEP项下原产国(地区)
此栏填写货物依据《办法》第十四至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的 RCEP 项下原产国(地区)。企业若申请填写相关成员方高税率原产国(地区),应在原产国(地区)后打“*”;若申请所有成员方高税率原产国(地区),应在原产国(地区)后打“**”。(例:JAPAN**)企业申报字段为“协定原产国”以及“高税率类型”。

第 12 栏:数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下的数量);
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时应填写价格(FOB)此栏应填写货物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或净重,需加注“G.W.”(GROSS WEIGHT)或“N.W.”(NET WEIGHT)。原产地标准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包括“RVC”、“RVC ACU”),应在此栏填写货物 FOB 价格。涉及第三方的,FOB 价格可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或国内出口发票金额。如已知第三方发票金额的,一般应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以避免金额与清关发票不一致导致进口方海关核查。

第 13 栏:发票编号及日期
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货物在进口方海关清关使用的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 4 栏离港日期和第 15、16 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如使用第三方发票,此栏必须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和日期。若该份证书只有一份发票,则只需要在货物对应的本栏打印发票号和发票日期;若该份证书有多份发票,则需要在每一项货物对应的本栏打印发票号和发票日期。申报多份发票的,货币单位和价格条款需要保持一致。

第 14 栏:备注
本栏按顺序打印第三方信息、原始原产地证明信息(背对背证书)、经认证的真实副本信息、证书备注,换行展示。
(1)如果发票由第三方开具,应在此栏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地址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等第三方信息。
(2)若该份证书为背对背证书,需打印原始原产地证明信息,包括原始证明号、原始证明签发日期、签发国、首次出口的 RCEP 项下原产国(地区)、首次出口国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只有原始证明是声明时才需打印),
(3)若该份证书为经认证的真实副本,需打印以下信息 :“ CERTIFIED TRUE COPY ”;“ THE DATE OF ISSUANCE : XXX.XX.XXXX ( 副 本 签 发 日 期 , 例 如 :JAN.01.2023)”。
(4)证书备注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信息。

第 15 栏:出口商或生产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进口国应为进口国且与卸货港的国别一致,进口国必须是 RCEP 成员方。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第 16 栏: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 , 并 在 证 书 正 本 和 交 给 申 请 人 的 副 本 上 加 盖 原 产 地ORIGIN 印章。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第 17 栏:其他标注
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勾选“BACK-TO-BACK CERTIFICATE OFORIGIN”;使用第三方发票:勾选“THIRD-PARTY INVOICING”;补发证书:勾选“ISSUED RETROACTIVELY”。

办理RCEP原产地证的其它要求:
1.RCEP证书支持多份发票,证书存在多份发票时,需要在每一项货物对应的第13栏打印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2.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其非原产成分应为 0;货物含非原产成分时,其非原产成分应大于 0。
3.证书的补发:货物装运后申请的证书为补发证书,证书可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补发证书的第 15、16 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签证日期。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补发证书第17栏“ISSUED RETROACTIVELY”前的方框内自动打勾。
4.背对背证书。
背对背证书申请更改、重发、更改重发证时,由于需要完成原证货物数重量的反核扣,需先向签证机关申请作废原证书,之后再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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