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设计审查
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对消防设计进行判定。
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分为A、B、C三类:
(1)A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2)B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C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1、判定规则
(1)任一A类、B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2)C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在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中注明并明确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如拒不修改的,对设计负责人及设计单位予以处罚。
2、专家评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形时,可由建设单位提请市消防局组织专家评审(对于符合专家评审条件的,由市消防局组织实施):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备注: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擅自组织专家评审,或擅自将专家评审意见、专家咨询意见等类似形式的报告作为设计或审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