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表》;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诺书》;
(三)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签章),境外申请人提供合法的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加盖申请人签章);
(四)具体经办人应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经办人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表中经办人与委托的经办人应保持一致;
(五)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相关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材料。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境内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填写证书编号即可;其他情况及尚未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提交加盖申请人法人公章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体系情况的详细介绍。生产能力证明中应至少包括主要的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生产计划、相应的检测设备(设施)等。申请人委托代工厂生产的,提供申请人与代工厂之间的委托合同以及被委托方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体系情况等材料。申请人自愿提交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证书、推荐认证证书或自愿性认证证书,经审核,能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质量体系的,可简化本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六)设备使用说明书、技术手册、与无线收发功能相关的电路图、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关键射频元器件清单。说明书中应列明型号核准代码的显示方式;
(七)采用电子形式显示型号核准代码的,应当提供显示查看型号核准代码的说明和电子标牌样式,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电子化显示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5]211号)的有关规定;
(八)设备的彩色照片一套,包括外观、内部电路板及标牌照片,标牌信息应当包括生产厂商、产品型号、型号核准代码标识的样式等,照片应当标注比例尺;
(九)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设备类型及样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