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E原产地证可以办理O/B双抬头栏吗
FORME原产地证是指用于证明商品产地的证件,按照国际贸易惯例,通常需由境外进口国的进口商在向其本国有关机构申请核销后,转报外贸出口企业后,再向境外进口国申请核销。该证明书上有双抬头栏,一般情况下填写进口商/出口商,但是否可以填写O/B双抬头栏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规定,原产地证应当填写实际的进口商和出口商名称,不能填写O/B双抬头栏。这是因为O/B双抬头栏在国际贸易惯例中通常用于货物运输单据上,起到标示货物权属、运输责任等作用,与原产地证所要证明的商品产地并无实质关联。
同时需注意的是,在填写原产地证时,需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商品的出厂日期、生产地点、加工工序、物料来源等信息,并注明是否归类为中国或者原产地的特定优惠关税贸易协定中约定的产品。如有不符合规定的填写,将导致原产地证无效。
进口商名称 | 填写实际的进口商名称 |
出口商名称 | 填写实际的出口商名称 |
商品出厂日期 | 填写实际的出厂日期 |
商品生产地点 | 填写实际的生产地点 |
商品加工工序 | 填写实际的加工工序 |
商品物料来源 | 填写实际的物料来源 |
优惠关税贸易协定 | 如有符合要求的,需注明归类为中国或原产地特定优惠协定中的产品 |
,FORME原产地证不能办理O/B双抬头栏。在填写原产地证时需根据具体情况真实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并确认是否符合优惠关税贸易协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