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有关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在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上述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购进或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X扣除率
上述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5)混合销售行为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前述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此处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前列(3)、(4)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如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前列第(2)项至第(5)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计算的进项税额。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纳税人发生了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十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