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处置限制
(1)合伙企业财产分割需清算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这里的分割财产既包括合伙人撤回原始投入的财产,也包括分割由原始投资财产所获收益转化的或其他方面的增量资产。
在实际执行中,可能由于一些意外事件的发生,以致出现某一合伙人不便或根本不能继续留在企业从事合伙经营的情况,为此需要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分割,对退出合伙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予以清退。对此,清算不包括法定退伙等正常情形,可参阅本文普通合伙企业“退伙”部分。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违法处置合伙财产的后果
对合伙人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一是应将转移财产的收入收归企业,如转移财产行为尚未实际执行的,可与第三人协商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承担;二是由于转移或处分财产的行为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