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应当具备:
1.有明确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具有与出版物发行相关的初级以上技术资格或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初级以上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应当具备:
1.有一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适合出版物批发(连锁)业务的组织和发行人,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人职业资格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相关技术资格;
3.有适合出版物批发(连锁)业务的设备和固定营业场所。出版物批发企业申请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营业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出版物连锁企业样品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直营连锁店10多家;
4.出版物批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出版物连锁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国家连锁经营不少于1000万元;
5.拥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体系;
6.近三年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取得出版物发行员初级以上资格,需要新闻出版行业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