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公证是由香港**律师(也称为在我国委托公证书人)出具的,盖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寄送公章的公证文书。 根据被告方申办(牵涉到一般民事案件类、资产类型、民事类),由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Chief Judge of High Court)公布就职的国际公证人(Notary Public)明确真理的客观性数据真实性、合情合理,经香港国际公证人审查准确,给与公证服务。
国际公证人是合资企业质**律师,从事至少达7年。香港现阶段早就有自己的公证人员检测及委任管理制度。自1993年起,所有中国香港委任的公证人员都是通过测试而得到资质证书。公证人员在实施公证服务时,得到了《法律执业者条例》[第 159章]有关公证人员的特殊条款所规管。 如果需要把某一份确认或者文本文档由香港获得国外应用或者投资或者确认某一些真理的客观性,那般那就需要进行国际公证,海牙公约的大国正中间,则仅需进行香港国际公证,接着由香港高院加签就能。需要一方恩恩怨怨海牙公约的大国,就必须做大使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