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修改: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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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除另行规定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在2005年之前,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那就必须实缴100万;2005年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必须先实缴20万,剩余的在两年内缴清。以买房打比方,即2005年前的实缴登记制为****首付,而认缴登记制为零首付,这就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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