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 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经营互联网网络文化活动的企业需要办理的行政许可证书,该证书是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和颁发的,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文化活动业务的企业都需要办理该证书。可以说根据互联网散播生产制造,商品流通的商品为互联网文化产品,要想运营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公司,就必须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