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 469,第 4 版,2006 年 11 月 3 日- 安全乐器和配件的 UL 标准
这些要求涵盖额定电压为 300 伏或以下的电动乐器和配件,适用于符合美国国家电气标准的供电电路的家庭和商业用途Code, NFPA 70.
乐器包括风琴、电子钢琴、音乐合成器和其他在演奏者直接控制下产生音乐的产品。
这些要求还涵盖与乐器一起使用的附件,例如节奏发生器和具有独立音调发生器、音调箱、音乐调谐器等的类似设备。
这些要求不包括商用音频设备,例如一般用途的放大器、混音器和信号处理器;或特殊效果单元、放大器扬声器等,旨在供和半音乐家使用。1.5 这些要求不包括归类为电动玩具且由电动玩具标准 UL 696 涵盖的乐器。
包含新的或不同于本标准要求的特性、特性、组件、材料或系统的产品,并且涉及火灾、电击或人身伤害的风险,应使用适当的附加组件进行评估和终产品要求,确定为保持本标准初预期的可接受的安全水平所必需的。特性、特性、组件、材料或系统与本标准的具体规定相冲突的产品不能判断为符合本标准。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应根据本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所采用的方法提出和采用要求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