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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办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就收加盟费,犯法吗?
2023-12-18 09:51  浏览:24
还没办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就收加盟费,犯法吗?

特许人非法经营负什么刑责?《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相关法律规定: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特许人违法经营,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可能涉嫌的罪名有: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一、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破坏了市场秩序,也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对涉嫌商业特许经营犯罪来说,该罪名主要强调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行为,它包括下列情形: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5~15万为情节严重,15万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1~5万为情节严重,5万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50~100万为情节严重,100万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10~15万为情节严重,15万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3、曾因非法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10万为情节严重,10万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及国家的有关广告的规章制度,主要指《广告法》。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多虚假广告,且虚假广告会给用户或消费者带来误导,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以“技术转让”形式做加盟的特许经营合同认定实例 

案情回放: 案号:(2019)苏8602民初1006号 原告:孙X 被告:南京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孙X与被告南京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一份《经营管理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江苏省某市某区经营“卜炊牛”餐饮加盟店项目。合同一条约定本项目收取的费用为技术转让费,“本协议培训的内容包括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理论指导及技术实操培训;同时甲方向乙方发放与培训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转让费为100000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完毕,乙方在协议签署后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协议,该技术转让费均不予退还。” 协议签订后,原告发现被告注册时间很短,其无注册商标,且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记录,没有成熟的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服务能力存在重大欠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约和退款。被告抗辩认为,双方合同系技术转让合同,非特许经营合同,且被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提供发放了培训资料,进行了培训且对店铺开业进行了运营指导,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故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二、法院裁判: 本案合同系特许经营合同还是技术转让合同,是争议焦点之一,也决定了案件走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结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经营管理协议书》内容来看,原告经被告许可使用“卜炊牛”项目标识,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理论指导及技术实操培训,原告支付相应费用。上述内容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涉案协议具有特许经营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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