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不直接受理省以下企业登记变更申请,但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登记已经建立本市和本省企业名称数据库联查机制的,经省企业登记同意,可以视同省登记,直接向总局申报。
总局核准变更申请后,将核准信息反馈给企业登记。企业登记可以从网上注册系统打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加盖本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发放给企业。
2.档案保存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材料以及企业登记打印发放给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文件,由企业登记归入企业登记档案,可以不予另行单独保存。
但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登记已经建立本市和本省企业名称数据库联查机制的,经省企业登记同意,可以视同省登记。直接向总局申报。总局核准变更申请后。将核准信息反馈给企业登记。企业登记可以从网上注册系统打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加盖本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发放给企业,2档案保存,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材料以及企业登记打印发放给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文件,企业登记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核准的有关变更核准过程信息,在网上注册系统以数据形式保存不再生成保存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从网上注册系统提取相关信息。
企业登记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核准的有关变更核准过程信息,在网上注册系统以数据形式保存,不再生成保存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等使用的,从网上注册系统提取相关信息,由总局打印有关材料,并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有关保障措施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全程电子化工作顺利推进。
(一)总局各省企业登记和有直报权限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企业登记(以下简称各省市企业登记)对本省市变更核准进行。
(二)总局各地具有不含区划企业名称外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企业登记,受理住所位于本辖区的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
(三)总局企业名称库向各级企业登记开放。各地登记的用户可以使用网上注册系统查询总局名称库、办理相关业务。已建立省企业登记业务系统的省市登记可以通过总局提供的标准接口,将省市企业登记业务系统与总局网上注册系统有效连接,做到市(区)、县企业登记可以完成全程电子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