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参数明显有倾向性。我可以投诉或申请取消投标吗?
在招标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采购方利用产品的技术参数做文章,带有倾向性、歧视性指标或其他排他性的情况。虽然采购方出于各种原因对系统、产品甚至供应商有一定的倾向性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倾向性是法律所禁止的。
因为这不仅会影响采购的形象,还会影响采购的效果。 作为成都市正规的专业招标公司,于闯金标在《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区别对待或者歧视供应商。 第25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他供应商排除在竞争之外。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成都市专门招标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货物和服务的投标,不得货物、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其他方式非法干预货物和服务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不得含有倾向于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采购协定(技术规格和招标文件)》第10条在技术规格方面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技术规格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不得旨在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也不得产生此种效果。在规定拟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技术规格时,技术规格应根据性能和功能要求而非设计或描述特征来规定。
那么,如何避免这种问题,如何解决呢?首先,要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标书的倾向性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具体的参数指标,但参数指标具有排他性。 另一类虽然没有提到具体的参数和指标,但字里行间还是能看出是倾向于某些供应商或者厂商的。
对于类,有两种情况:一是采购单位的具体经办人员不知道如何描述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但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采购人提供技术参数和指标(具体品牌和型号不能提及),所以抄了某型号的指标。 第二种情况,采购单位有所采购物品的具体型号,甚至联系过供应商(申请预算时使用供应商的报价),所以采购时倾向于这种产品。
种情况往往出现在简单商品或单价小的商品中,参数和指标并不复杂,指标的排他性较小。做标书的时候稍微注意一下就可以了。 第二种情况,往往单价高,数量少,指标庞杂。更麻烦的是,采购单位的倾向性很明显,很强。 这种问题可以称为品牌和车型的倾向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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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类,成都代为招标可以称为供应商优先。 具体来说,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标书中直接提到的品牌和型号,但是有些型号比较少见或者已经停产,但是采购单位选择的供应商有这些产品的库存。 还有一种情况,标书中根本没有提到参数和指标,也没有提供一些细节和具体的应用数据。名义上是为了充分发挥招标单位的积极性,但实际上排除了所有不熟悉采购单位的投标供应商。 这种情况*难处理,负面影响,因为采购单位的具体业务细节和应用需求不了解。
招标文件中上述两类四种倾向性问题中,*后一种是*难处理的,无法自行处理。 这种看似公平、实质上排他性的投标应该被拒绝。 但由于《采购法》并未明确赋予采购代理机构否决倾向性招标文件的权利,操作起来难度很大,需要采购代理机构花费更多的精力去处理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