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标准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二)依法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四)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具有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专ye能力。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三)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四)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的审查、考核手续完备;
(五)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不同等级和业务种类的具体申请条件和评定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其中,软件开发乙级资质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近3年的软件开发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2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开发项目。
(3)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ye相关高ji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02
申请材料
根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 事会人员、高ji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五)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
(六)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七)近三年集成业务合同清单;
(八)涉密集成业务场所和保密设施、设备情况;
(九)基本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保密体系运行情况。
关于各项材料的具体要求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以向北京市保密局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乙级资质申请为例,需准备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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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申报流程
1、提交申请
所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资质申请需向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2、材料审查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十五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单位十五日内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行政许可申请。
3、书面审查
对作出受理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4、现场审查
对书面审查合格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指派一名以上审查专家,依据涉密集成资质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对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机构、保密监督管理、涉密人员管理、保密技术防护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ye能力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五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时间;
(二)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审查有关材料;
(四)与主要负责人、保密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五)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六)对涉密场所、涉密设备等进行实地查看;
(七)汇总现场审查情况,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八)通报审查情况,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审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5、颁发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