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意事项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为前置许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关于许可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实缴);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材料;
(七)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