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去年12月底,上海成为首个签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城市。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要开办保安服务业,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然后才可以招人营业。
保安服务许可证,是根据该条例规定,特设的条件之一。
1、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
2、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3、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4、公司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5、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6、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7、注册公司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8、注册公司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9、注册公司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