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这样定义的: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
所以不要望文生义,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理解为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
正解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必须注意医疗器械的功效和使用用途,只有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才是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才受《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调整。如果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的不是医疗等技术方面的服务,就不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定义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其使用行为不宜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规范、定性和处罚。
比如,血压计、血糖仪、体温计,都属于医疗器械,药店仅为顾客免费提供量血压、测血糖、量体温服务,药店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了服务,但不能说药店就是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人体测温仪是医疗器械,疫情期间,几乎所有的单位都在用,显然这些使用的单位都不能说是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哪些属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定义进行了列举:
一、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都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单位。
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都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三、血站
《献血法》第八条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
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单位,都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四、单采血浆站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位,都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五、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
为功能障碍者恢复或改善身体功能选择、获取、使用辅助技术装置(医疗器械)的机构。凡是为功能障碍者提供选择、获取、使用医疗器械的机构,均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除了上述列举外,定义在列举之尾有一个“等”字。一般情况下,这个“等”字作等内理解,即仅为所列出的单位。同时这个“等”字,也是立法严谨的需要,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生效之后到下一次修订之前,如有新的法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出现,这个“等”字就可以将其包含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