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具备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申请条件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13〕40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体育总局关于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4〕37号)、《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游泳项目:
(1)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2)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潜水项目:
(1)潜水用池、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
(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潜水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