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会计师事务所
属于广义的收购,但是和公司制企业的并购还是有差别的。
首先,典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合伙制企业(这里不讨论历史原因形成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这意味着如果发生并购,被收购方是无法存续的(也就是无法像公司并购中形成母子公司的关系,而是必须解散被收购方的法律主体,类似公司制下的吸收合并)。
其次,也是因为法人性质的原因,合伙制企业间的并购,实质上是收购方的合伙人(而不是收购方法人本身)向被收购方的合伙人购买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合伙份额,是合伙人与合伙人之间的,而不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
也因如此,方式比较单一,公司并购中常用的换股、增发等手段都不适用。
另外,事务所的并购目前仍然是批准制,需要得到财政厅/局、以及地方注协的批准;而公司并购如果不涉及国资或特定行业,通常没有这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