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营业执照办理|临沂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方法
在临沂市三区九县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临沂市三区九县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报材料,其具体流程方法如下:
1、临沂个体营业执照办理,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目前网上提报时,模板自动生成,临沂市三区九县规定不需要单独签署;
2、经营者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临沂三区九县个体营业执照办理场所证明要求并不完全同意,但多数工商审核时要求有场所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手机拍摄的照片。
6、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手机拍摄的正反面照片,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8、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目前,临沂市三区九县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与公司经营范围没有严格的区别,但特殊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还是限制的。
9、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照片;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照片;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目前临沂市三区九县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多数只提供场所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电话。
10、对经营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经营场所在临沂市区县城的应当标明某某路与某某路交汇向哪某某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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