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注册的条件,个人或者企业(人)需要提供《保安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个人要有保安人员安排,人员数量和合法资质需要提供:
1、经省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注册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作为一家法人企业进行设立;
2、拟设公司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办公设施、装备;
5、有具备国家安全机关规定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资格的主管人员以及熟悉安全技术防范业务的人员。其中主管人员至少包括1名,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兼任。从事保安服务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保安员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条件。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章第十六条:“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公安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员证》;”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企业法人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国家保安员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注册资本;(三)有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第二条:“申请从事保安员业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和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装备和办公条件。”第三章第十七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保安服务需求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保安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其中**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占保安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二)具有保安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三)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好的记录;(五)无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的,应当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章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保安服务公司及其设立的保安员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对保安服务公司进行指导监督。公安机关发现或者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可以指派专人对保安服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标准。”
第七章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从事保安服务活动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