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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報關的罰則
未能在货物進口或出口後十四日內報關者,必須繳付罰款。
卜若報關 單所列的貨物總值不超過$20,000 :
●貨物進口或出口後一個月又14日内報關者,須繳納罰款$20 ;
●貨物進口或出口後兩個月又14日内報關者,須繳納罰款$40 ;
●貨物進口或出口後兩個月又14日後報關者,須繳納罰款$100 ;
卜若報關 單所列的貨物總值超過$20,000,則.上述罰款將分別倍增至$40、$80及$200●
補收報關費
憑藉香港法例第60E章《進出口(登記)規例》第10條,海酮酮長可向少付進口及出口報關費的人施加罰款,就每份己星交的進口/出口/轉口
報關單可施加的罰款上限為少付報關著的20倍(但罰款金額不得超過$10,000)。任何人倘收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罰款發出的繳款通知書,
必須於該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的14天內繳付费用:
任何須繳付罰款的人,可按照香港法例第60E章《進出口(登記)規例》第10條列出的程序提出反對或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