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利益机制的合理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代理风险。风险投资机构中的代理风险主要表现为:投资者无法在事前准确地甄别风险投资家的真实能力和机会主义倾向,而以事后投资收益来甄别其能力更不是有效的手段;有可能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企业经营者为谋私利而损害投资方的利益。有限合伙制公司正是通过适当的治理结构和各相关利益者之间一系列激励与约束的契约安排有效地减少代理风险。
2、通过与风险相对应的权利分配,优化管理决策机制。作为投资者与风险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有限合伙制公司与股份制公司中以股东大会-董事会-gaoji管理层为主的基本治理构架不同,它是依据相关法律由一个或多个没有经营权并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经营权并负有无限责任的一般合伙人组成;有确定的生命周期(通常为10年)且延长生命周期须征得有限合伙人的同意(通常为1-3年);合伙基金的股份不能自由流动并在生命周期结束之前不能单方面撤出股份等。尽管作为主要投资者的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风险资金和风险企业的管理运作,但通过一系列合约来约束风险投资家的投资行为。
3、在利益分配中不仅以货币资本为依据,更多地考虑到“贡献”与“风险”的因素,并且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适合知识经济时代资本与“知本”的运行规律。风险投资家的“资本”是其专业知识和能力,而其主要收入来源为投资业绩,一旦投资成功一个项目并实现公开上市,其资本收益可能使他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富翁。但风险投资实践中,投资的成功率并不高,而且大多数有限合伙合同都有限制性利润分配手段,通常一般合伙人的利润分成要等有限合伙人收回其全部投资后才可分配,或者规定达到最低的投资收益率,一般合伙人才能得到其收益分配。这样的契约安排能够使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目标较好地统一起来,减少风险投资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并提高工作的努力程度,因为投资成功可以得到比管理费大得多的收入,反之投资失败其收入减少,自己的1%资产也处于风险之中,甚至在投资出现亏损,不能完全偿还债务时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偿付债务,从而使他们加倍关注企业经营效益。此外投资业绩不佳还会影响其市场声誉,大大增加再次筹资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