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称。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行政区域内钟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生产废水:pH值、县浮物SS、CODcr、COD5、氨氮、磷盐、石油类、色度、总砷、总铬、六价铬、铜、、镉、锌、铅、汞、总磷、氯化物、氟化物等